以裝修瑕疵為由,拖延或拒付尾款是好方法嗎?
這似乎是屋主唯一的尚方寶劍了,花費巨資卻滿屋子裝修瑕疵,委屈要向誰申冤,所幸還有一筆尾款可以扣著,稍稍平衡一下受創的心靈。但...這是一個好方法嗎?
其實只要靜下心想想就知道接下來的續集是甚麼,當然是迎來訴訟。等進了法院第一件事,就是要請鑑定單位釐清所謂的瑕疵是否成立。
說到瑕疵先舉個簡單例子:
如果到便當店買了一個120元的雞腿便當,吃到一半發現裡面有一隻小蟑螂。請問這算不算瑕疵?
這容易判讀,這個價位還出現蟑螂,當然是瑕疵啦!
那好,換個狀況:在另一家便當店買了一個雞腿便當,但價格是80元,結果雞腿吃起來柴柴的,不怎麼好吃。請問這樣算不算瑕疵呢?
這就不好說了吧,已經比別家便宜,好不好吃的算個人主觀感受,硬要說是瑕疵似乎有點勉強。
同樣的,想在裝修瑕疵認定上取得贏面,得先盤點是否具備下列幾項要件:
1.是否有明顯可歸咎於室內設計公司,並符合足以影響居住安全性、便利性等重大瑕疵。
2.雙方事前的契約(包含設計圖、合約等)是否標示、載明或註記有關裝修品質、數量等之內容。
3.室內設計公司是否於廣告、文宣、通訊(如line、gmail)提出相關之品質保證。
應該這樣說吧,能不能認定是裝修瑕疵不是屋主說了算,是要進法院經鑑定單位鑑定後才能判讀的。
而且您知道嗎?即便認定是裝修瑕疵,依據民法第490~494條的精神,瑕疵與尾款的支付與否是兩件不同的事情喔。也就是說,市面上普遍存在一個錯誤的觀念:不是自己滿意的樣子,就意謂著是裝修瑕疵,於是要我看滿意了才需要付錢,不滿意就扣著,等修補到滿意為止再說。
這裡節錄一段過往針對前述所說的裝修訴訟的法院判決書內容:
[按工程之是否完工,與工程之瑕疵及工程之驗收各有不同之概念,工作之完成與工作有無瑕疵,係屬二事,此觀民法第490條及第494條規定自明。]
然後,即便有瑕疵也只能就有瑕疵的部分請求償還修補費用、減少報酬,而且是在室內設計公司不願意去做修補的情況下喔。這裡再節錄一段:
[在承攬關係仍存續時,定作人於承攬人完成工作時,雖其工作有瑕疵,仍無解於應給付報酬之義務,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,如承攬人不於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,或拒絕修補,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,定作人得依民法第493條、第494條等規定請求償還修補費用、減少報酬而已]
然後,針對屋主是否應支付尾款一事,判決書上寫得更直白:
[倘定作人已占用工作物,並進而使用該工作物,應視為承攬人完成之工作部分已經完成驗收程序,而進入瑕疵擔保範圍,承攬人就其完成並已交付使用之部分工程,得請求對待給付之報酬,否則一方面賦予定作人先行受領工作物之利益,另方面又允許定作人以工程品質有瑕疵,執以未完工或未完成驗收爭議,而拒絕給付報酬,自難謂公允。]
也就是屋主入住後,就視同完成驗收程序,必須支付尾款,若有瑕疵,是屬於售後保固的部分,法律上稱為瑕疵擔保。
看了這些,屋主感覺好弱勢喔,是嗎?
其實不然,在裝修前,屋主是有絕對的選擇權的,只要願意花點心思作功課,市面上優質的室內設計師非常多。建議千萬別以裝修工程價位、作品風格等表象因素做為唯一篩選條件,裝修的水很深,有沒有穿褲子,得等水退了才知道,若所託非人,可就為時已晚。
又如果已經裝修完成陷入僵局,建議要靜下心來找設計師懇切談談,是否能有適合的解決方案,進訴訟,不會盡如人意的,才裝修好的新家就陷入官司,這對自己、家人是好事嗎?三思三思...
參考資料:
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2814號、81年度台上字第2736號、85年度台上字第2280號判決。
